货运源头装载企业超载(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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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头治超管理办法
1、安徽省源头治超管理办法主要体现在《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中。该办法于2011年8月24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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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源头治超相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若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将受到行政处分。为了确保源头治超工作的有效实施,黑龙江省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通过严格的管理和处罚措施,旨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的安全与秩序。
3、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源头治超工作,并将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源头治超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履行源头治超的职责。

4、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5、第四条 货运车辆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河南超限超载标准
1、总高度:不超过4米。总宽度:不超过55米。总长度:不得超过11米。超速行为处罚:大型客货车、危险品运输车及校车:若超速50%以上,将记12分;在特定路段(如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也将受到同样严厉的处罚。普通车辆:若超速50%以上,同样会被记入12分的严厉记录中。这些规定旨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确保车辆运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河南省对超限超载车辆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旨在规范车辆运输行为,保障交通安全。
3、河南超限超载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车辆装载情况检测与处罚:货物运输车辆若超限超载,将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检测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超限超载比例,依法对违法车辆进行处罚。对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志指示的交通违法行为,将实施非现场处罚。
4、在河南省,对超限超载车辆的新规定有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两轴车辆,其车货总重量的限制是不得超过20吨;对于三轴车辆,车货总重限制为30吨(其中双联轴视为2个轴,三联轴视为3个轴)。四轴车辆的车货总重不能超过40吨,五轴车辆则是50吨,而六轴及以上的车辆,其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江苏省货车超限超载一超四罚实施细则
“一超四罚”定义: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不仅处罚货运车辆驾驶人,还要对货运源头单位、货运企业、运输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江苏省的“一超四罚”实施细则是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和公安厅联合发布,并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该细则主要规范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一超四罚”工作,以提升道路货运市场的治理水平。
江苏“一超四罚”制度是一项针对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严厉处罚措施,旨在通过多方面的处罚手段来遏制这一违法行为。它要求道路运输企业、货运驾驶人、货运源头单位和车辆所有人共同承担责任,确保道路运输的安全和顺畅。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整个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超四罚对源头企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不得有哪些行为
1、装载配载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装载、配载货物并放行超限超载车辆。源头单位需严格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禁止为超限超载车辆放行,否则将直接导致道路安全隐患。为非法改装车辆装载货物。非法改装车辆(如擅自加高货厢、更换大吨位轮胎等)会破坏车辆结构稳定性,源头单位若为其装载,需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不按规定装载货物导致超限超载。禁止为无证车辆装载、为擅自改型车辆装载、雇佣无证驾驶员。禁止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证明。合法货运源头单位公示与管理:政府对合法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公示,未获许可的单位不得进行装载配载活动。
3、河南省对货运源头企业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如果发现货运源头单位存在超标准装载或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具体处罚规定及要求如下:处罚依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依据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信息,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追踪查处。
河南省对货运源头企业处罚规定
1、河南省对货运源头企业的处罚规定主要包括:如果发现货运源头单位存在超标准装载或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具体处罚规定及要求如下:处罚依据: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依据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信息,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追踪查处。

2、规定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在超限超载源头治理中的职责和协作机制。强调了这些部门应当加强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超限超载行为。法律责任:设定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违反规定装载货物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3、一超四罚对源头企业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货运源头单位若违反装载规定或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将由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车辆生产与销售管理:企业生产、销售的货物运输车辆若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技术数据要求,将由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罚。
5、对指使、强令行为的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实施,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目的:通过处罚源头企业,遏制超限超载货物的装载行为,从源头上减少超限超载现象的发生。
6、根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需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并按规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违反规定的货运车辆将面临严厉处罚。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车辆营运证将被吊销。


